吉建质〔2025〕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监理企业: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58号)规定、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质〔2025〕4号)要求,原《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吉建办〔2019〕50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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